
源头反腐尚需三部法
源头反腐要高度重视法律作用。但为数众多的法律制度没有有效遏制腐败高发多发的势头,原因是我们还缺少几部关键的法律制度。我认为,按照十八大报告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的要求,应该重点制定三
部法律。一是《重大决策程序条例》。所有腐败案件都与官员的个人权力不受制约有关,虽然我们推出了全委会票决制、差额选举制度等党内民主制度,但是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并没有解决。为此,应当尽快制定《重大决策程序条例》,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和党委的决策权,健全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
二是《政务公开法》。公开是最为有效的反腐利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四年多的经验和暴露出的问题,应该抓紧制定《政务公开法》,提升政务公开的立法层级,实现公权力行使全过程的公开。
三是《行政组织法》。各种腐败案件一再证明,缺乏必要的权力边界和有效的权力制约是腐败的根源,是导致权力滥用的根本原因。目前,我国的组织编制法只有上世纪80年代制定的国务院组织法和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政府也缺少组织法,而且组织体制和职责权限经常变动,缺乏稳定性。因此,有必要用法律法规规定行政组织和编制。 (马怀德《人民论坛》2月刊)
职务犯罪当“追诉终身”
近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数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众所周知,一些渎职犯罪的危害结果可能在多年之后才发生或呈现出来,而等到危害结果发生或呈现出来后,又可能因渎职行为已过追诉期限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追诉时效制度是现代国家对国家刑事追诉权的自我限制,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和人道性。该项制度还能促使犯罪行为人在没有受到国家刑事责任追究的情况下积极自我改造、悔罪自新。但渎职等职务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确有“追诉终身”之必要。
我国刑法应作出明确规定,所有的职务犯罪的追诉将不再受时效限制,都要实行“追诉终身”。只要发现职务犯罪的线索,都要穷追到底,永不言弃。这样定能使得腐败分子都“惶惶不可终生”,法律才会真正成为始终高悬在腐败分子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王威2月18日《新京报》)
编辑: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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