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卡在身竟然被异地取钱 银行系统有漏洞
庭审结束后,小编采访了当事双方律师。
原告麻立的代理律师赵炎认为,麻立的建行银行卡异地被刷,因为不是本人操作卡在身上,取款地点在千里之外的合肥市,我们和对方提供的证据已经能证明这是一个事实,是他人伪造了麻立的银行卡,这也和公安机关初步的调查结果一致,所以说盗刷的事实是没有疑问的。
赵律师称对方认为本案应该先刑事后民事,按法理来说行得通,但本案不是以银行卡被盗刷的刑事案件立案,双方追究的是麻立和银行的合同纠纷,银行应先给麻立还钱,然后再向盗刷卡的嫌疑人去追讨。对方律师质疑麻立可能自己泄露了的银行卡密码,但是只是可能,没有发生的事实就没有证据来支持,如果对方认为麻立泄露了密码,应该由银行来举证,而且高院对于类似的案件也有批复,银行如果指证储户泄露了密码,举证责任是在银行的。
对于银行的责任,赵律师表示原告在被告处开户办卡存款,双方既建立储蓄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对储户资金安全负责。在麻先生卡未离身、秘密从未泄露的情况下,却发生了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取盗刷的情况,是银行系统有漏洞,银行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应当等公安机关调查结束后作出结果
被告的代理律师贾永进表示在电子化信息化时代,银行和储户之间,识别身份就是凭借电子数据。在本案当中具体表现形式,就是银行卡及密码。储户将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别人,银行就认为已经向对方授权。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是否把信息泄露给别人或者将信息授权给别人,应当由公安局机关调查结束后作出结果。
本案的审判长王晓华在接受小编的采访时表示,现在社会上异地取款、异地卡被盗这类案件比较普遍,不管是在网上和社会上都有此类的案件。麻立状告银行案,也是长安区法院的首例此类案件,我们也对此案件的庭审进行了全程直播,通过直播让人们了解以后怎样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还有作为银行应尽到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通过这个案例,也希望群众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鉴于公安机关已就银行卡盗刷一事立案,法官宣布等待公安机关有侦查结果后再择期开庭审理。
新闻回顾:
2013年8月28日23:45分左右,麻先生的建行卡(工资卡)还在身上,却被短信提示从ATM机转账40200元,产生手续费50元。发现这一情况之后,麻先生意识到卡可能被盗刷,随即拨打建行客服进行电话挂失。可就在挂失的同时,卡内存款又在ATM机分七次支取2万元,产生手续费200元。
即短短几分钟,麻先生在银行卡在身上的情况下,先后被人从外地转走和取走现金共60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