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宁军 通讯员 李熹微)几年的时间,单位组织团购的门面房价格上涨近10倍,然而,因开发商销售手续不全及价格原因,职工至今没能拿到房子。近日,经户县法院判决,开发商被判双倍返还预付的房款。
2006年6月,户县某单位与一地产公司签订集体购房合同,约定在该地产公司集体整栋购买商品房。其后,包括高某等5人在内的18名职工在本单位制作的楼型登记表上登记购买了一楼门面房,并向地产公司预交了部分门面房房款。2009年6月,该单位又与地产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门面房由地产公司另行确认价格向外出售,但高某等人对此并不知情。
去年,地产公司承建的小区竣工,通知高某等按新确定的门面房价格缴纳房款,然而,门面房价格与当初定房时的价格相比已上涨近10倍。因为此次团购涉及户县多家单位的职工,在政府部门协调下,地产公司提出解决方案。但高某等5人不同意,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并赔偿因未能交付房屋产生的损失近十万元。
庭审中,原告主张团购房屋包括门面房,且门面房均价仅1000余元,如今门面房价格上涨近10倍,原告未能取得房屋,被告地产公司应根据差价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同意返还预付款,但不同意赔偿损失。
户县法院审理查明,地产公司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根据法律规定,这个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被告作为商品房的出卖方,提前收取原告预付款的行为,符合法律关于“定金”的概念,现因被告方原因双方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双倍返还原告房屋预付款。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地产公司双倍返还5名原告预付的房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