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8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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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近期,山东延长15条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一事就又引起了热议,其中9条收费期满15年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将再延期收费一年,延期理由之一为“贷款未还完”。

  高速公路超期收费的情况在全国并不少见。各地给出的理由通常有三类:高速公路贷款未还完;省内公路统贷统还,所以只要有公路贷款未还清,所有高速公路就都需收费;高速公路停止收费后,巨大的道路养护费用会给地方财政带来很大压力,所以要继续收费。但专家认为,这些理由在法律上均站不住脚

  “我最近回家,那段高速都是免费的。不过,听说最近又要继续收费了。”老家在河北省涿州市的张悦(化名)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张悦所说的那段“刚免费又要继续收费”的高速公路,是指原京石高速公路(现G4京港澳高速公路京石段)的原收费路段涿州(京冀界)至廊涿枢纽互通段出京方向。

  公开资料显示,原京石高速公路河北段起自涿州(京冀界),终于石家庄(南高营),全长221.2公里,是河北省自筹、自建、自管的第一条高速公路,其收费期限为1993年11月23日至2014年11月22日,共21年。

  一位不愿具名的知情人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其实在京石高速收费期满之前,2012年4月,国家发改委已批准实施涿州(京冀界)至石家庄公路改扩建工程,并于2013年10月8日正式断交施工。扩建后的新京石高速公路,已于2014年9月获得河北省政府办公厅的批复。该项目通车后,重新获得22年的收费权限。”

  有媒体据此报道称,京石高速“换个马甲”重新收费22年。

  对于继续收费,张悦表示理解:“扩建后的新京石高速公路,车道由原先的双向4车道增至双向8车道,肯定投入了不少资金。”

  不过,从法律角度来看,高速公路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扩建,扩建到什么程度才能被称为是一条新的高速公路以及扩建后如何收费?新京石高速公路重新获得22年的收费权限是否合理?

  北京交通大学交通运输学院教授贾顺平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现行法规政策并没有对此类问题作出过明确规定,这都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未来修订时需要考虑的方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建顺建议,今后在修法的过程中,一定要明确规定,对于扩建后的高速公路,如何收费、收费期限多长以及有没有例外情况可以延长收费期限等。

  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其实公众对扩建后的高速公路继续收费并不是完全不可理解,其真正接受不了的是,一些高速公路在收费期满后又不明不白或以各种理由延长收费年限。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高速公路的收费年限,然而一些高速公路的收费时间甚至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高收费期限。

  近期,山东延长15条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一事就又引起了热议,其中9条收费期满15年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将再延期收费一年,延期理由之一为“贷款未还完”。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根据资金来源和管理主体的不同,我国收费公路分为‘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两种。政府还贷公路由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为政府资本金、贷款或集资,收费用途为偿还贷款或集资本息;经营性公路则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贷款为主,收费用途为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回报。”

  贷款未还完能否延期甚至超期收费

  据山东市民李华(化名)介绍,早在2013年12月27日,山东省政府就印发了《关于同意延长菏泽至东明等15段高速公路收费期限的批复》,根据该文,6条原定收费期不足15年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收费期一律将延长至15年,9条收费期满15年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将再延期收费一年。

  该文发布后,引发了公众的热议。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随即在2014年1月3日发布了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部分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收费期限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对为何延期收费作出解释。

  根据《情况说明》,延期收费原因包括以下三点:一是贷款未还完,需要继续还;二是等待新政策,看是否有长期收费政策出台;三是如果各路段按期停收费用,会割裂高路网整体性和完整性,管理困难。

  “贷款未还完就可以延期收费吗?兴起于上世纪90年代的收费高速公路,都将迎来收费到期的高峰,它们是否都会如法炮制呢?延期收费涉及广大老百姓的利益,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支撑,不能因为没有还清贷款而把债务转嫁给消费者,让消费者成为高速公路的买单者。”李华说。

  在种种质疑声中,12月3日,山东省政府有关部门接受媒体采访时又表示,这15条(段)即将达到收费期限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今后是否能延期继续收费,仍在论证中,目前尚无明确结论。

  根据2004年11月1日施行的《条例》,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杨建顺教授向法治周末记者分析说:“依据《条例》规定的收费期限原则,如果其原本核定的收费期限在条例规定的最长期限之内,可以延期,最多延期至最长期限;但是如果其收费期限已经达到规定的最长收费,不可以再进行延期。比如,山东这15条延期收费的公路中,其中6条因收费期限未到15年,延长至15年,是可以的,但是另外9条的延期就涉嫌违规。”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对此表示赞同,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如果批准的收费期限达到条例规定的最长期限,期满后,不管是否还清贷款,都不能再收了,应由政府承担相关费用,这么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地方建设冲动。”

  “2011年,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公布的《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账目要公开,如果要延期收费,先要看这几年的收费账目是不是详细地公开了;如果没有公开就延期收费,这是钻了法律的漏洞,实际上是滥用资源,滥用权力。”王锡锌进一步表示。

  贾顺平教授对法治周末记者说:“一旦经营性高速公路或者政府还贷公路到了收费期限,就需要相应的退出机制。而目前《条例》中并没有对此进行规定,这也是未来在对《条例》修订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编辑:王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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