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卖家:快递8000余元摄像机丢失只赔500元? 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刘女士是淘宝网卖家。2010年12月30日,刘女士通过多元申通快递第二分公司发了一件到广西河池凤山县的货物,货物是一件价值8140元的松下专业摄像机。经双方确认签订了委托货运单,快递公司的业务员取走货物。2011年1月4日快递公司的业务员派送到客户家时,客户当着派件员的面打开货物包装箱,发现箱内没有摄像机,竟然是个空箱! 事发后,刘女士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货物损失8140元,快递公司提出,因刘女士未对这笔货物进行保价,故最高赔偿额为500元。双方协商不成,刘女士遂将快递公司告上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刘女士将其货物交由多元申通快递第二分公司进行运输,双方已口头达成货运合同。承运人多元申通快递第二分公司应对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托运人刘女士未就其托运货物的价值提交充分证据,故对其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货物损失814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刘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认为,在刘女士填写的申通快递详情单上,“内件品名”一栏内容与淘宝网交易信息中的产品型号一致,收货人姓名地址与淘宝买家姓名地址一致,发货时间与交易时间吻合,故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刘女士托运的货物即是淘宝交易中所卖的货物。多元申通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检验货物的责任,在快递服务合同中亦约定了其对拒绝验视的货物有权不予收寄,故多元申通快递公司以交寄货物时未验货为由进行抗辩不能成立,应当向刘女士进行赔偿。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在快递详情单背面的快递服务合同中列有保价条款,对未保价货物的赔偿标准约定明确,刘女士在对保价条款明知的情况下仍未选择保价方式,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多元申通快递公司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的约定标准对刘女士进行赔偿,故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多元申通快递公司赔偿刘女士人民币500元。 法官释法:未保价邮件丢失,赔偿额不超过邮资费的三倍 明明丢了一台价值8000余元的摄像机,为何只赔500元?承办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法院虽然最后认定快递公司确实将承运的摄像机丢失,但是并没有判决快递公司按照实际损失对刘女士进行赔偿。原因就在于消费者和快递公司之间已经对货物毁损灭失后的赔偿作出了事前明确约定。快递公司的快递单上已经列明了相关赔偿条款,消费者在快递单上签字已经表明其同意相关约定。 在采访中,有不少消费者提出,快递公司并没有和消费者明确协商关于赔偿的问题,消费者签字的快递单都是提前印好的。“其实,在众多合同签订领域存在格式条款,依据我国合同法,‘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也就是说,只要快递公司制定的赔偿条款不违反公平原则,同时尽到说明义务,则相关条款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该案中,刘女士在对保价条款明知的情况下仍未选择保价方式,所以快递公司应当按照未保价情况下的约定进行赔偿。”办案法官说。 记者注意到,我国邮政法中也有这样的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由此可见,只有保价后,才能获得等值赔偿。快递公司制定的保价条款并不违反公平原则及国家法律法规。 维权支招:高价运输品尽量采用保价运输 那么作为使用快递服务的消费者,如何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呢?办案法官提出以下建议—— 消费者对于高价运输品应尽量采用保价运输。快递公司的快递单上一般都标注了保价条款,并加以着重提示,该条款应视为运输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很多消费者考虑到成本问题,往往存在侥幸心理,选择不保价或不足额保价,邮寄货物一旦灭失,主张足额赔偿将很难得到法院支持。还有些卖家为了减少保价费用,故意将货物名称填写为低价值货物名称,在维权过程中相应的权利很难得到保护。 快递单要填写完整。消费者要注意货物填写是否全面、清晰,应标明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快递方式、取货方式。货物运输方面如有特殊要求,也应在快递单上明确注明,如果发生纠纷,在责任划分方面也比较清楚,避免快递公司推卸责任。 要保留快递过程中的相关凭据。在本案中,刘女士主张快递公司曾口头承诺丢失货物全价赔偿,但在诉讼过程中快递公司矢口否认,刘女士无法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消费者与快递公司有不同于快递单上格式合同的额外约定,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赔偿方式。 要选择正规的、信誉好的快递运营商,交货之前最好查看接货人员的相关证件,签收方要当面开包检查、核对好货品后再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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