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在捐助激励机制上,进行器官捐献可减免捐赠者一些医疗费用和丧葬费,是时下的常规做法。可对器官捐献者的精神嘉勉,对其中家庭困难者的救助补偿,仍相对匮乏。在国外,对捐献者的家庭救助一般会通过商业保险解决,而国内则缺乏相应的机制。
而这些,也亟须以器官捐献管理法治化为目标,加快器官捐献立法。2007年5月国务院曾颁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使器官移植管理初步制度化。当下应及早将条例升格为法律,制定专门的《人体器官捐献法》。就算无法升格为法律,也应尽快修改完善条例,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器官捐献联动机制中的定位与责任份额。《条例》规定:“国家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但并没有明确具体的工作和责任主体。
还有,根据条例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该规定在实践中易被规避、滥用,滋生为买卖器官而假结婚,或“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被无限制放大解释的现象。所以建议修改相关规定,实现“严控活体”和“激活遗体”的良好效果。
提升公众器官捐献意愿,亟须将器官捐献制度纳入法治轨道,尤其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这更是迫在眉睫。
□刘武俊(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编辑:娱乐实习生-贾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