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情况下,政府对捐后程序公平性的“增信释疑”工作也必不可少。首先是尊重捐赠者的自愿,保证到位的全社会动员,但不以特定的人群作为游说对象。在法国,虽然法律规定“车祸死亡后无特别声明即为同意捐献”,医疗机构也会在实际操作中与死者家人进行充分沟通。其次是分配过程透明,保证每例捐献都经过统一的分配系统,打击器官黑市,禁止系统外分配。积极参与动员的社会组织多多益善,但供供体登记和分配的平台只能有一个。
在器官捐献问题上,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机构与非政府组织在推动社会观念革新上也在合作,前者负责宏观协调,后者则重在微观动员,尤其是打破一些社会“禁忌”和“偏见”方面。例如,宣告脑死亡后立即进行脏器摘取是不是在剥夺病人的抢救机会?老、弱、病、幼者的捐赠是不是有充分价值?专责于此的机构和组织会花大力气去消除疑虑。他们会努力举证以脑死亡作为宣告死亡依据的科学依据,会列举各种宗教、教派视器官捐献为爱与慈善化身的证据等等。
从社会观念到制度细节到医学操作,系统化推进;从物质激励到道德感召,一样不落,这些无疑值得我们学习。
□史泽华(北京外国语大学副教授)
编辑:娱乐实习生-贾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