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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火车票何罪之有?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2013-01-20 14:10 http://news.hsw.cn 版权声明

  漫画/张永文

  编者按

  广东佛山一对结婚刚3个月的夫妻帮农民工上网订火车票,每张收取10元手续费。日前两人被刑拘,广铁警方表示这对小夫妻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格,且为他人代办铁路客票并

  非法加价牟利,依法应受查处和打击,并称此为今年在广东境内查获的最大“黑票窝点”。但此事随即引发了广泛的网络争议。

  不少网友替他们“喊冤”,认为他们只收10元钱手续费,就能帮人买到票,被抓实属冤枉。

  PK

  有人声称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应该有“贫富差距”。

  PK

  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周泽律师等知名学者、律师认为收取10元手续费不是倒票,而是合法的正常的“劳务费”。

  各方的众说纷纭,乃至截然相反的对立,与之相连的,不仅仅是这对小夫妻帮人代购火车票收取10元手续费这一行为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的不确定,还依稀可见解决“一票难求”光见年复一年地嘴皮子上空喊的深层次根源。其实,这一看似普通寻常的案件背后,更隐藏着包括执法者、公众在内,在火车票实名制实施之后对类似这对小夫妻收取手续费的行为究竟是否合法,存在着一定的认识上的偏差,甚或盲区和误区。换言之,是因为他们帮“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而需要网开一面,还是他们其实本身并不违法?现在看来,这根本没有共识。

  我们特别约请了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立新,就这一问题相对专业、深入地阐述他的观察与思考。春运即将拉开大幕,“一票难求”又将重演,我们呼吁,为了那些要回家的人,以解决“一票难求”的名义,请相关方面及时确认这一行为的法律定性。

  小夫妻之所以被拘,是因为铁路警方将其行为认定为“倒票”,进而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其涉嫌倒卖车票罪。而认定“倒票”的依据实为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铁道部等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且不说这个既非法律、亦非行政法规的文件,能否作为认定公民违法犯罪的依据,仅就规定本身而言,小夫妻的行为也与其规定的“倒票”相去甚远。

  首先,在已经实行车票实名制的背景下,所谓“倒卖”已不复存在。“倒卖”,是指先买进,再加价售出。在实名制之前,车票不记名,旅客身份不确定,谁持有车票,谁就是旅客,因而“倒卖”票问题无法根治。但实名制已经改变了这种情况,旅客须凭有效身份证件购票,车票是记名的,无论车票谁持有,旅客的身份都是唯一的、固定的,而且要人票证相符,才可以乘车。这就使火车票从可转让变成了不可转让,从根本上解决了“倒票”问题,这也是实名制的功能所在。

  其次,在实名制的背景下,小夫妻的行为只能认定为“代购”,而非“倒卖”。小夫妻先是接受了他人委托,然后以他人名义在网上订购火车票,再去各售票点取票,并收取10元手续费。这中间,既未发生车票权属的转移,亦未对车票本身“溢价”出售。这与“黄牛党”先自行买进,囤积居奇,再高价卖与他人,有着明显不同。其行为的性质,与民法上的委托代理行为无异,收取的费用也属于劳务费,而并非对车票本身“加价牟利”。

  将“代购”误读为“倒卖”,说明铁路警方的思维还停留在实名制之前。在非实名时代,由于车票不记名,持有者即为所有者,转手即意味着“倒卖”,因此,根本无法区分“倒卖”与“代购”。因而,铁路部门对有偿“代购”持全面否定态度。但在实名制时代,由于车票记名,车票一旦交付,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即告成立,且不可转让,“倒卖”已无空间,从而为有偿“代购”合法化消除了障碍。

  有偿“代购”实质是一种中介服务。对于一些不具备网络、电话订票技能,或者地处偏远,难以自行购票的人员而言,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购票、取票,无疑是一项不容忽视的客观需求。只不过,在非实名和市场垄断的背景下,有偿“代购”被全面禁止,该需求被打压,或只能通过地下市场予以满足。但这种做法是计划经济的残留,并非永远正确、无须调整。相反,市场化和实名制的背景下,适当放开“代购”市场,允许“代购”中介机构和人员存在,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代购”服务,既能减轻购票人流给铁路部门带来的压力,又能充分满足公众需求。

  对有偿“代购”的排斥和打压,体现的是垄断思维和垄断利益。长期以来,我国对火车票实行垄断经营,车票的代售、代办都必须经过铁路部门特许,这中间有着一个巨大的利益链条。民间有偿“代购”的出现,实际上是触动了铁路部门的蛋糕,分流了大量的垄断利益。但市场化终究是大势所趋,车票销售市场一家垄断的局面,既无必要,亦不合理,不妨尽快打破。突破口,就是将有偿“代购”合法化。

  当然,为保障旅客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有必要对“代购”机构进行必要的管理,比如,要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收取的劳务费标准要经过物价部门核准等。在目前阶段,虽然“代购”业务尚未明确合法化,但执法部门在处理此类行为时,仍需与时俱进,更新执法思维和理念,将其与之前的“倒卖”相区别,重在加强规范,慎用刑罚处理。(毛立新)

编辑: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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