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跨行政区域设置法院可防地方保护主义干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我国法院系统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组成。
其中地方法院的设置分为三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地方法院系统包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3个中级人民法院,以及16个区县的基层人民法院。其中以新近设立的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为例,它管辖朝阳、通州、顺义、平谷、怀柔、密云六个东部区县。可以看出,目前地方法院的设置,是以行政区划为依据实施的。
另外依据法院组织法,各级法院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同级法院向同级人大负责,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和罢免。而各地方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地方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只有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不是领导关系。由此造成法院机构设置的地方化,隶属关系的地方化的事实。
因此出现两大问题,首先,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司法机关在管辖所属行政区划内案件时,易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影响司法独立。另外我国各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司法机关承担业务量有很大差距,一些地方司法资源出现闲置,一些地方却要承受巨大案件数量压力。
据《东方早报》
编辑:白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