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8日 登录论坛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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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昨日,记者从市卫生计生委获悉,《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近日公布实施。根据2012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正案规定了“施行人工流产术的,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15天;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42天。

  昨日,记者从市卫生计生委获悉,《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近日公布实施。修改后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哪些新变化?新《条例》是如何完善我省生育政策的?请关注记者来自市卫生计生委的权威解读——

  单独再婚夫妻可生一个“感情孩”

  为了回应社会呼声、维系再婚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文件,有条件地允许“单独”再婚家庭再生育一个“感情孩”的时机已经成熟。为此,新《条例》对原《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对于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家庭,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辽宁省不设生育间隔限制

  取消原《条例》中关于“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方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限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辽宁省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复函》明确同意辽宁省不设生育间隔,新《条例》对此给予具体落实。生育间隔的取消表明,凡是符合再生育法定条件的夫妻,可以结合自己的情况,自主决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时间。另外对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且均为农民的同胞兄弟照顾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政策延伸到城市,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城乡一体化的趋势和对城镇中这部分人群人性化的照顾。

  切实保护农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新《条例》新增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没有再生育子女的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继续享受原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已享受的,自享受之日起3年内(即生育政策过渡期)可以继续享受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把是否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作为适用生育政策的认定标志,以切实保护农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影响申请“低保”

  新《条例》增加了有关对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内容,以引导社会多方面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给予关心帮助。规定了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并规定在确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按照规定发放的这两项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明确了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给予帮扶和救助。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可以多领了

  新《条例》延长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年限并提高了标准,将发放年限从截止至独生子女14周岁延长到18周岁,一次性奖励从1500元提高到2000元,按月发放的10元标准修改为“不低于10元”。为体现公平,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发放扩大范围。为了解决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达到退休年龄后难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问题,修正案增加一项规定,即在独生子女父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为确保农村的独生子女父母能够真正领取到奖励费,取消了原《条例》中“或者给予相应待遇”的规定。

  符合规定生二孩也可以多休假

  为倡导按政策生育,新《条例》规定了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并且晚育的职工,享受原来只给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晚育假(增加60天)和男方护理假(15天)的政策,并且“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根据2012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正案规定了“施行人工流产术的,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15天;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42天。”,较原《条例》的休假天数有所增加。

  符合规定没办手续生二孩的不需再受“罚”了

  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但未办理批准手续生育的,按照计征标准0.5倍的标准缴纳”和“符合法定再生育的其他条件的夫妻,但女方年龄未满26周岁再生育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的规定,旨在减少当事人符合再生育条件而没有办理手续的负担,同时,根据取消生育间隔限制的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也随之取消。

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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