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关于“盐”的讨论,却并没有结束,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屾山对这一事件提出了“执法合理性和必要性”的质疑:
岳屾山:针对食盐的话,国家是实行专营制度的,也就是说对于食盐的运输、生产、储存、销售甚至食用都是有相关的限制的,具体到河南省来讲,河南有一个《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其中也有明确规定,比如说这个事件当中,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那具体到什么事“当地”?是以省、市还是区县作为范畴,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报道中,郑州市盐业局2011年曾经发过相关文件,对郑州市区或县公司供应的合格食盐均不得处罚。通过这个文件,把这个范围确定为郑州市,按照这个规定来看,就是一种违法处罚,是不合法的。
另一方面,根据记者的梳理,实际上,对于“跨区域用盐”的要求,并不只出现在河南省的相关条例中,内蒙古、陕西等地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听到这,可能不少听众觉得这一袋盐,怎么还管这么严呢?其实,我国的食盐管制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2000多年前的汉武帝时期。唐朝后期,政府财政陷入困境,盐利收入成为政府财政的支柱,此后历朝历代都因此而加强盐业管制。盐利所得已居全国赋税的一半,北宋时期,盐利占全国赋税的三分之二。
不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盐税占国家税收的百分比越来越低。2006年盐税只占我国税收的0.04%,盐税对于收税的贡献已经微乎其微。全国标准化盐类工作组组长李伏明说,实际上,这些年来,国家对于盐类的经营管理是在不断改革的,例如:2009年3月,“加快盐业行业改革”首次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今年4月21号,国家发改委又发布了第10号令,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不过李伏明认为,改革步伐可以迈得更大一些:
李伏明:必须取消,它现在妨碍全国的发展,现在油、粮食都放开了,这个为什么不能放开?这个(专营)有什么好处呢?只有坏处没有好处啊。
编辑:王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