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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明知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禁止使用工业松香,仍使用工业松香为活禽脱毛。

    明知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禁止使用工业松香,仍使用工业松香为活禽脱毛。10月31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邢某、郭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各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邢某、郭某夫妇自2008年起在汉中市汉台区禹王宫巷7号街面房经营活禽店,长期使用工业松香为活禽脱毛。2014年4月15日,汉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明确告知邢某和郭某禁止使用工业松香为畜禽脱毛,并发放告知书。邢某、郭某明知使用工业松香是非法行为,但为了节约成本依然使用工业松香为售卖的活禽脱毛。

    2014年4月21日,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和汉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检查时现场查获。经河南省洛阳市黎明化工厂研究院新材料检测中心检验,邢某处提取的疑似松香混合物主要成分为工业松香,提取的经松香褪毛的鸭翅膀中检测出工业松香成分。庭审中,被告人邢某、郭某夫妇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均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汉台区法院通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邢某、郭某明知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禁止使用工业松香,仍使用工业松香为活禽脱毛,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华商记者 王亮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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