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杨德合/文 闫文清/图)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四川成都人刘某某今日在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受审,庭审结束,法庭当场宣判刘某某获刑8年6个月。
今日是首个国家宪法日,碑林区人民法院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群众高校师生等数十人旁听此案,公开审理。
被告人刘某某,男,28岁,四川省新都区人,检察院公诉人员指控,2014年5月6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西安市和平门外美屋酒店305房间将其抓获,并当场从其携带的黑色背包内查获冰毒3包、手枪一支、子弹4发。其中冰毒共净重70.84克,警方从中均检测出毒品成分甲基苯丙胺;而警方鉴定所查获手枪属于枪支。警方遂将刘某某羁押,次日刑事拘留。2014年6月13日依法逮捕。
而刘某某及其代理律师则辩称,由于刘某某之前曾在四川老家驾车出事故,同车表弟头部受重伤做了手术,又因为刘某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需要大量资金为弟弟看病及支付赔偿,于是他赶到西安找胡某索要欠款并借钱。5月6日入住由胡某预定的房间后,在未见到胡某前见到了另两名男子,两名男子将毒品及手枪托付刘某某转交胡某,但就在此时警方闯入将其抓获,过程中两名逃脱。“那些东西不是我当事人的,所以请法官酌情从轻发落。”刘某某代理律师说。
据检方介绍,实际上警方能准确闯入房间将刘某某抓获,是因为有人举报其贩毒,抓捕过程中刘某某剧烈反抗,终被抓获,但在侦查过程中,其他相关嫌疑人尚未落网,刘某某贩毒行为证据不足。 庭审结束,经合议庭合议,刘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非法持有枪支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两罪并罚判处8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枪支、子弹由警方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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