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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1992年9月,《人民日报》头版刊发了《何阳卖点子,赚了四十万——好点子也是紧俏商品》一文,在全国引起轰动。

  何阳系北京点何企业咨询工作室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世纪九十年代,何阳为美国、日本和国内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等地1800多家企业的各类产品做过咨询策划,帮助数百家企业起死回生,被媒体誉为“点子大王”。

  1992年9月,《人民日报》头版刊发了《何阳卖点子,赚了四十万——好点子也是紧俏商品》一文,在全国引起轰动。2001年何阳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后于2009年6月释放。

  2012年,东南卫视频道播出第20120527期“步步为赢”节目,在该节目中主持人樊登发表了关于“点子大王”出狱后月收入2000元、依靠别人养着、为某公司提出将手机来电铃声变成歌曲等脱离时代背景的点子等言论。该节目视频在优酷网、腾讯视频、搜狐视频、爱奇艺、迅雷看看、土豆网、乐视网、风行网等网站上播出。何阳认为自己名誉权受损,一纸诉状将东南卫视所属的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该期节目制作方北京紫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及节目主持人樊登告上法庭,要求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北京紫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樊登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相关视频网站上该期节目视频;在影视集团的官方网站上撰文公开赔礼道歉,并在东南卫视的海峡新干线节目中连续3天公开赔礼道歉,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其经济损失60万元、精神损失2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主持人樊登在节目中对“点子大王”特征的描述可以认定樊登言论中所指的“点子大王”即为何阳,该言论系杜撰事实对何阳进行诽谤,对何阳已经构成人格贬损,侵犯了其名誉权。作为节目制作者的北京紫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及节目著作权人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对何阳亦应承担侵权责任。故于2014年7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

  一、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北京紫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网站中刊登声明向何阳赔礼道歉,为何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所刊声明需于刊登前送法院审核。

  二、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北京紫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樊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电视东南频道“海峡新干线”节目中发表声明向何阳赔礼道歉,为何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所发声明需于发表前送交法院审核。

  三、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北京紫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樊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何阳赔偿经济损失五万元。

  四、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北京紫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樊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何阳赔偿精神损失一万元。

  五、驳回何阳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北京紫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樊登均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认为原审未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认定,原审认定诉争电视节目侵害何阳名誉权错误。紫台文化公司认为原审认定涉诉节目中的“点子大王”即为何阳缺乏依据,其制作的节目不存在侵犯任何人名誉权的内容,其公司是制作该期节目的受委托方,不应承担责任。樊登认为其并非恶意对何阳进行诽谤,其言论客观上没有造成何阳的名誉贬损,一审在未采信何阳提交的经济损失的证据之情况下酌定赔偿何阳5万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何阳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何阳承担。

  何阳在二审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华商播报记者 王蕾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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