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8日 登录论坛 注册
华商网 > 新闻 > 陕西 > 滚动新闻 > 正文
摘要 :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了董洁经纪人任佳莺和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有限公司递交的潘粤明诉其侵犯名誉权案的上诉材料。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了董洁经纪人任佳莺和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有限公司递交的潘粤明诉其侵犯名誉权案的上诉材料。2012年10月20日,名为“董洁焦点资讯”的微博发布题为《董洁工作室致所有关心董洁的朋友(1)》和《董洁工作室致所有关心董洁的朋友(2)》两篇微博文(下称《董洁工作室声明》(1)和(2)),落款为“董洁工作室团队”。随后,任佳莺的微博“克里小丝”对上述两篇博文进行了转发。

  2012年10月24日,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有限公司(下称“申江公司”)出版发行的《申江服务导报》(下称《申报》)第775期108版第A13版整版刊登了标题为《董洁指责潘粤明嗜赌、抢房、抹黑老婆……》一文(下称《董》文)。《董》文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标题为“名博爆料董洁劈腿?”,第二部分标题为“潘粤明要房子不要儿子?”。潘粤明起诉至法院称,任佳莺在《董洁工作室声明》中声称其故意散布关于董洁的传闻、指责董洁、找记者跟踪董洁,捏造其“嗜赌成性”、“粗暴无理”、对外“欠债”等虚假事实,侮辱并贬低其的人格,对其造成恶劣影响。《申报》用整版篇幅刊载了以“董洁指责潘粤明嗜赌、抢房、抹黑老婆……”为黑体醒目标题的文章,“抢房子”、“不让儿子进门”等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对其的声誉造成进一步损害。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者立即停止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删除相关微博,澄清有关报道,并在各大媒体公开道歉。

  任佳莺辩称:新浪微博“董洁焦点资讯”不是其申请和控制的,《董洁工作室声明》并非由其发布。《申报》文章中“抢房子”、“不让儿子进门”两项内容系其与该报记者之间的私信交流内容,均有基本事实依据,不存在严重失实的情形,且其并没有允许记者将内容公开,其不应当对申江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申江公司辩称:《董》文是对潘粤明、董洁婚变的综述性报道,文章主旨是表达潘粤明及董洁双方对于婚变各自的看法,内容没有偏向性,所载内容均有新闻来源,报道的新闻真实客观存在,不存在恶意诽谤情节,不应被认定为侵害了他人名誉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董洁工作室声明》(1)和(2)以及《董》文所发表的有关潘粤明的内容是真实的。虽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董洁焦点资讯”的微博账号是由任佳莺实际使用并发布该声明,但是任佳莺作为董洁身边工作人员,其转发《声明》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潘粤明名誉受损。任佳莺明知《申报》记者的身份和意图,仍对私信内容被发表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其行为侵害了潘粤明的名誉权;《申报》记者未经查证核实即糅合各种网络信息撰写《董》文,主观上负有过错,应认定侵害了潘粤明名誉权,此责任由申江公司承担。

  故最终判决:任佳莺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删除新浪微博账号“克里小丝”所转发的《董洁工作室致所有关心董洁的朋友》(1)和(2)文章;申江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申江服务导报》上刊登澄清声明;任佳莺、申江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羊城晚报》及新浪网上刊登向潘粤明赔礼道歉的声明。  现任佳莺和上海申江服务导报社有限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华商记者王蕾

编辑:华商报供稿

相关阅读

上一篇:凤城九路薛家寨古墓群被垃圾场包围
下一篇:商场将开业 四五十家商户办执照挤爆工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