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8日 登录论坛 注册
华商网 > 新闻 > 陕西 > 滚动新闻 > 正文
摘要 : 10月17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好评。

  10月17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好评。

  今年3月1日上午7时许,张某驾驶其哥哥的小轿车沿西太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安区杜曲下湾村口处时,与在长安区打工的陕西镇安县的小伙卢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无证无牌)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身体多处受伤。

  事发后,卢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并被诊断为双下肢血管损伤、双侧胫腓骨骨折、左右脚踝关节骨折等,伤情十分严重。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卢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分歧较大。7月29日,卢某将张某及其哥哥诉至长安区法院,要求赔偿其医药费、后续医疗费、伤残补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月18万元。

  经审,车主张某的哥哥在卢某住院期间,先后为其垫付各项医疗费用及残疾器具约7.6万余元,卢某自行支付医药费约6万元。卢军的伤残经鉴定为十(X)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约需3.5万元,误工期为180日。诉讼中,张某的哥哥对巨额赔偿款表示不满,提出反诉,要求卢军赔偿其垫付的医药费7.6元及其他车辆损失费13248元的30%。

  办案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核定了受害人和车主的医药费及各项损失的赔偿金额后,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经法庭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卢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3.2万元,赔偿张某垫付的医疗费及轮椅费4.6万元。考虑到卢某的实际损失,车主表示自愿放弃保险公司对其理赔金额中的11888元,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卢军。

  华商记者 张成龙

 

编辑:华商报供稿

相关阅读

上一篇:陕进入大雾高发期 个别县能见度仅为100米
下一篇:小伙遭贴大字报被指为“劳教释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