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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10月23日开庭审理王老吉诉加多宝不正当竞争案,双方围绕被告广东加多宝公司是否从事了涉案广告语的发布行为、涉案广告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行为以及如果侵权成立,两被告应承担什么责任这三个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10月23日开庭审理王老吉诉加多宝不正当竞争案,双方围绕被告广东加多宝公司是否从事了涉案广告语的发布行为、涉案广告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行为以及如果侵权成立,两被告应承担什么责任这三个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庭审持续近5个小时。  

        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自2012年起就纠纷不止,自“王老吉”商标使用权开战以来,无论是外包装还是广告语,乃至产品配方,红绿之争愈演愈烈,在全国范围内已经产生较大的影响。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王老吉与加多宝再起争端,此次王老吉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加多宝虚假宣传纠纷一案索赔金额高达2000万。 

     原告广药集团和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共同起诉称,被告加多宝(中国)公司和广东加多宝公司在店堂告示、电视媒体、户外媒体、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各类途径发布、传播“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以及与此内容或表达近似的广告内容,侵占了王老吉凉茶的商品声誉,消弱王老吉品牌的市场竞争优势,构成虚假宣传,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在相关媒体上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并向王老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及合理维权费用100万元。  

        被告加多宝(中国)公司和广东加多宝公司共同答辩称:加多宝(中国)公司发布的涉案广告语内容客观真实,表述清楚明确,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并没有给原告造成直接损失,因此,涉案广告语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行为。被告广东加多宝公司不是涉案广告的发布主,不应当就本案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由于双方就涉案的法律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均不同意调解,三中院将对案件进行评议后择日宣判。

华商记者王蕾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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