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播报讯(记者 杜鹃)明确公众对辐射环境质量状况的知情权、明确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含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今日下午举行。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对放射安全监管予以规范。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辖区内辐射环境质量状况实施监测。辐射环境质量状况信息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对发生或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及时告知周围可能受到辐射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的产品销售者应当查验和向消费者出示销售产品的放射性核素含量检测报告,无检测合格报告的,不得销售。据了解,我省现有核反应堆1座,铀浓缩企业1家,铀矿冶2家,放射性废物库2座,辐照企业3家,拥有全国唯一的核燃料锆材管生产厂、中子发生器生产厂和最大的核仪器生产厂,从核原料生产到核装备制造的产业链基本完整,所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品种达80多种。核能与核技术的应用已遍布工业、农业、交通、能源、医疗、科研等各个领域。随之而来的由于涉核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污染防护设施不到位等导致的放射源失控或者丢失,以及一些历史遗留的退役铀矿勘探废渣、无主放射性废物等存在潜在危险,流动放射性作业及放射源、射线装置在异地使用中的运输、使用、贮存尚未得到有效监管,造成放射性污染事件时有发生。
据统计,自2004年以来我省共发生放射源被盗、丢失、失控等事故16起(仅2011年就发生了5起),辐射事故明显呈现出频发、高发态势。这些问题对辐射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构成威胁,也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亟需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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