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8日 登录论坛 注册
华商网 > 新闻 > 陕西 > 汉中新闻 > 正文
摘要 : 近日, 汉台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9800元。

   俗话说“家贼难防”,汉中市一公司的出纳就遇上了这样让人讨厌的事。    

   2013年11月15日下午4时许,李某在公司财务室内,看见公司出纳张某将一沓百元面值的现金放在办公桌上,起了歪念头,趁张某转身接电话之时,李某将一沓百元现金盗走。得手后李某迅速离开公司,回到自己居住的住所,清点出自己共盗得现金9900元,李某将所盗现金藏匿于自己住所厨房的水池下方。

   张某清点现金时,发现短款约10000元,立即向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报案。李某接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追回了全部赃款,所盗赃款全部返还被害单位。

   近日, 汉台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9800元。

   华商播报记者 杨兰

编辑:华商报供稿

相关阅读

上一篇:麟游司法局手机APP客户端开通 系全省首家
下一篇:汉中镇巴一男子用炸药在河里炸鱼被拘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