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物价局要求规范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适用范围。城乡居民住宅用电、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等6种用电性质属于居民生活用电。对上述已明确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用电,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其中,陕西电网用电价格在居民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1.26分,榆林电网用电价格在居民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73分。
省物价局要求,凡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应按用电性质分表计量,不能分表计量的,可根据设备容量由双方协商确定各类用电比例,执行相应类别电价。以后新增用电需要明确电价类别的,在国家和我省没有明确规定前,暂由各设区市物价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编辑:秦一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