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钟先生对蒙牛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我花钱想要购买的是牛奶,回来之后在产品配料表里发现这是调制乳。这两者根本就是两回事儿,厂家这样的做法就是在误导消费者,就是消费欺诈。”9月26日上午,西安市民钟先生状告蒙牛乳业案件一审在西安新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目击 添加了其他成分的“调制乳”还能不能叫“牛奶”
9月26日上午接近10点,在新城区法院大法庭原告席上只有西安市民钟先生一个人,旁边空着的椅子上放着他随身携带的挎包。正式审理马上开始,他从挎包里拿出了一叠文字材料,同时也将一个黄色的空盒子和三个压扁叠压在一起的盒子放在了原稿席上。
记者现场仔细查看发现这写空盒子分别是 “蒙牛奶特朱古力牛奶”、“蒙牛奶特香草口味牛奶”、“蒙牛奶特香蕉牛奶”的外包装,“这是我从易初莲花超市购买蒙牛这款调制乳的证据。”
上午10点,法院开始公开审理此案。在法庭上,钟先生依的诉讼请求依然是请求法院判处超市退还19.6元货款并且依据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他500元,同时还要求追究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在法庭上,钟先生并当庭出示了他当日购买的四盒三款牛奶的外包装和超市提供的发票作为证据,同时还依据相关国家机关关于牛奶和调制奶等相关概念表述,与被告方进行了质证和辩论。
钟先生强调,他提出的索赔的依据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同时他还强调,国家并没有关于牛奶的明确概念,国家并没有牛奶的标准,相关规定只表述为“巴氏杀菌乳和灭菌乳可以标注为牛奶”,添加了其他物质的就不能称之为牛奶,而且蒙牛的产品将调制乳的字样隐含在产品配料说明中,没有放大在产品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属于典型的误导消费者,属于欺诈行为。
对此,易初莲花超市和蒙牛乳业的代理人对钟先生出示的证据真实性均表示认可,但同时称“对其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蒙牛企业的代理人认为,调制乳就是牛奶,钟先生对牛奶的认识逻辑存在严重错误,调制乳的标签标识附和国家标准,蒙牛乳业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并用8组证据对钟先生的观点进行了反驳。
双方的争议焦点一直持续在调制乳是否应称之为牛奶,蒙牛的该款产品是否反映了产品的真实属性等问题上,经过近2个小时的庭审,最后法庭宣布闭庭。
26日晚8时,蒙牛乳业陕西对外沟通员工刘女士表示:“我们感谢公众对“调制乳”产品的关切,也相信法院会进行公正的判决。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调制乳是乳含量不低于80%的牛奶,它和纯牛奶一样,均属于牛奶范畴;我公司调制乳产品包装上均有符合标准的明确标识;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我们也陆续强化了一些产品的标识。
记者走访 配料表上字很小,消费者没耐心了解产品特性
26日下午,记者走访了西安市多家超市和一些乳制品零售点发现,发现蒙牛这三款产品依然在售,售价在4.8元左右。
在朱雀路一家乳制品零售点上,摊位的正前方摆放着3盒 “蒙牛奶特朱古力牛奶”,但该产品的出产日期标注为7月28日。包装盒的正面有显著的“ 朱古力牛奶”字样。摊主介绍称,这种牛奶保质期都在半年,7月份生产到现在不算过期。但拿起一盒 “蒙牛奶特朱古力牛奶”,只是在侧面才看到有用较小的字写着“调制乳”,并且淹没在其他文字中,不留意很难发现。
在一家唐久便利店内奶制品区有不少于6个厂家的奶制品集中展示,但记者发现,很多奶制品会在显著位置标明“纯牛奶”、“调制乳”等字样。其中很多产品让人一眼就能看到“纯牛奶”的字样,而在纯牛奶的配料表里面,配料只有“生牛乳”一种,而在标明有调制乳的乳制品里面,配料表里有“软化水、白砂糖、食用香精”等配料。
编辑:华商报供稿